熟食加工技术要求是什么(办理熟食加工的要求)
一、开熟食加工厂需要什么手续
1、管理相对人在申请办理由区卫生局审核发放的食品、公共场所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时,应向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业务受理窗口提出卫生许可申请,并提交有关资料;
2、卫生局业务受理窗口在收到卫生许可申请书后,进行申请登记,并由行政服务中心专人将有关资料移交监督所监督管理办公室,由对资料进行受理审查,给予“受理”、“补正申请”或“不予受理”的答复;
3、受理申请后,申请人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;
4、受理申请后,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、卫生要求的规定,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,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卫生审查,提出审核意见。
最初的工厂(例如在18世纪建于英国殖民地的工厂)并没有大型的自动化机器。那时的工厂纯粹是让一大群从事手工业(如纺织业)的工人聚集起来,一起进行生产。这种做法令工序易于管理,而原料也能更有效地分配。
直到蒸汽机和自动织布机等机械发明后,开始出现以机器生产的工厂。机械和可替换的零件使生产较有效率和减少废物。.
美国福特公司创始者亨利‧福特,在20世纪初创立了量产模式(生产流水线)。使工厂的发展又向前迈进了一步。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每组工人只负责某产品生产的一项工序。它大大地减低了生产成本,且为后来的消费时代奠下了基础。
踏入20世纪中后期,两项新的技术为工厂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出路。它们都在日本首先发扬光大起来:
一是利用统计原理及方法来达致产品的品质管理。该技术进一步提高了生产的成本效率以及产品的质素。
另一项是机器人的广泛使用。电脑控制的机械能快捷且准确地执行一些简单的工序,有效减低人为错误带来的影响。不少人认为未来的工厂将拥有无人作业、高速样板制作、纳米科技以至零重力设施。
二、熟食加工厂需要什么手续
1、办理营业执照,办理营业执照才能取得合法主体资格,进行经营;
2、然后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,只有取得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;
3、监督所监督管理办公室,由对资料进行受理审查;
4、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卫生审查,提出审核意见;
5、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审核符合要求的,报区卫生局审批,发放卫生许可证。
3、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;
5、经营场所布局图、主要设备设施布局以及操作流程文件;
6、食品安全自查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、进货查验记录、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规章制度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六条
设立公司,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。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,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;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,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。
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,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。
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,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。
依法设立的公司,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。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。
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、住所、注册资本、经营范围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。
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,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,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。
三、关于熟食类的生产加工间的卫生要求。
1、饮食建筑用地符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要求(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第十九条);
2、饮食建筑建地应考虑周围无污染源和远离有毒有害场所(依据《北京市餐饮业、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》(试行)第七条);
3、饮食建筑在平面布局上,应防止厨房的油烟、气味、噪声及废弃物等对临近建筑物的影响(依据北京市餐饮业、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》第七条)
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应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匹配的功能用房(餐厅、库房、粗加工间、细加工间、冷荤间、面点间、消毒间、更衣室等)和设施,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
应当合理,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,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、不洁物(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
5、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、货流分别设置(依据《饮食建筑设计规范》);
6、饮食建筑室内应当有良好的采光、照明、通风等设施(依据《饮食建筑设计规范》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第八条);
7、餐饮生产经营企业应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库房,库房应有防鼠、防虫、防潮等设施,库房内储藏的食品要隔墙离地、分类分架、生熟分开、易腐食品要冷藏(依据《饮食行业(含集体食堂)食品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》);
8、餐饮生产经营企业应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消毒区域和设施,包括消毒清洗池、消毒柜、密闭碗柜、密闭垃圾柜等设施(依据同上);
制售冷荤凉菜和制作含乳类冷食品,应具有冷荤间,做到专人、专室、专用工具、专用消毒设备、专用冷藏设备(依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
《北京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〉办法》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,京卫防字[1998]133号《北京市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》);
11、饮食建筑室内墙壁结构材料应考虑耐高温、高湿等生产特点(依据同上);
12、餐饮生产经营企业应有企业卫生管理制度(依据京卫疾控字[2002]71号《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》);
13、位于或临近风景名胜区的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要求(依据《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条例》第七条、第八条);
14、位于或临近居民住宅楼的应符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(依据京工商发[2002]109号《关于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》)。
本岗位责任人: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审批科审核人员。
按照审核标准对申办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、核实,并制作《审查意见书》。
对符合审核标准的,填写《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》,并告知申办人,其建设项目按设计卫生审查认可的标准施工。同时填写审批流程表,转复审人员。
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,审核人员应即时将现场整改要求及申办人的咨询方式、相关权利、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。申办人整改后,审核人员再次进行现场审查、核实,整改合格的,按前程序操作,并附审查意见书。
不符合审核标准,整改不合格或拒绝整改的,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及理由,转复审人员。
时限:5个工作日(不含申办人整改时间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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